日知璐90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由哪一级别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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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由哪一级别法院管辖?
在中国法院网读到一篇文章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
1. 这篇文章写于2020年12月,根据当时《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中院和基层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两种模式。
2. 《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将第194条修改为第201条,增加了一句话:「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的条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之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应当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结束了两种模式并行的局面。我把《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前后的相关条文和这篇文章的链接放到文后,供大家参考。
《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2021年第四次修正,此次修正的法律条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